1  | 第一条摸清现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  | 第二款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  | 
2  | 制定我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方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 
3  | 第三条风险管控,控制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 第一款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 按国家、省、市要求,部署我县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城建局  | 
4  |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县国土局 县城建局  |  | 
5  | 第二款明确风险管控措施  |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2017年起  | 县国土局  | 县环保局 县城建局 县工信委  | 
6  | 督促乡(镇)及林场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队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为管控区域,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方案。  | 2017年起  |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县城建局 县水务局  | 
7  | 第三款严格用地  | 规范供地方案编制与实施,增加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内容。  | 2017年起  | 县国土局 县城建局  | 县环保局  | 
8  | 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将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城市安全风险评价的前置条件之一。  | 2017年起  | 县城建局  | 县环保局  | 
9  | 第四条强化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 第二款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 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直属林场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县国土局 县农业局 (按职责负责)  | 县水务局 县林业局  | 
10  | 第三款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 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直属林场、工业园管委会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书。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  | 
11  | 第五条加强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 第二款严控工矿企业污染  | 督促各地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 
12  | 贯彻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2)年版)》,在《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中引导企业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产品)目录使用,推动有互有害原料的减量和替代。  | 2017年  | 县工信委  |  | 
13  | 按照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督促有关行业企业依法开展拆除活动。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 县工信委  | 
14  | 督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2017年起  | 县工信委  | 县环保局  | 
15  | 督促有关企业在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备案手续。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县工信委  |  | 
16  | 第五条加强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 第二款监控工矿企业污染  | 督促地方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 县工信委 县发改委  | 
17  | 继续执行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计划。  | 2017年  | 县发改委  | 县工信委 县环保局  | 
18  | 对排放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 县工信委 县发改委  | 
19  | 第四款控制农业污染  | 在我县水稻、棉花、蔬菜等主要地区,选择部分乡(镇)有序开展飞起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 2017年起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委 县工信委  | 
20  | 制订并完成年度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量,利用率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计划。  | 2017年  | 县农业局  | 县市监局 县商务局  | 
21  |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 2017年  | 县水务局  | 县农业局  | 
22  | 第五款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省要求逐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  | 2017年期  | 县城管局 县农工部  | 县财政局 县环保局 县商务局  | 
23  | 第六条明确主体,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 第二款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 
24  | 第七条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 第二款加大执法力度  | 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  | 2017年  |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 县工信委 县城建局 县安监局  | 
25  | 第八条推动相关环保产业发展  | 第二款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和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 启动部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 2017年  |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  | 县科技局 县国土局 县城建局 县城管局 县农业局  | 
26  | 第九条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 第五款开展宣传教育  |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挂图及宣传品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 
27  | 第十条明确职责、强化目标考核  | 第一款明确主体、建立协调机制  | 督促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 
28  | 建立铜鼓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2017  | 县环保局  | 县直相关单位  | 
29  | 出台《铜鼓县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重点任务。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县直相关单位  | 
30  | 调度各有关县直部门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  | 2017年起  | 县环保局  |  | 
31  | 第二款落实企业责任  | 督促行业协会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企业自律工作方案》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县工信委  | 
32  | 第三款严格评估考核  | 按照市与县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模板,制定县与乡(镇)、林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签订。  | 2017年  | 县环保局  |  | 
33  | 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工作,并对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 2017年期  | 县环保局  | 县直相关单位  |